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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补缴社保劳动争议纠纷”的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南虹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09
浏览量:9545

“补缴社保劳动争议纠纷”案例分析


申请人:戴XX(简称戴某)

被申请人:宁波XXXX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

案情

戴某自2009年进入A公司工作,至今工作达9年之久。因戴某自身考虑,决定辞职另行就职。在其进入其他单位工作时,新单位一定要给其交社保,此时,她意识到向原单位,即A公司主张社保补缴(或要求公司赔偿)的请求。20184月,戴某申请至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补缴社保。

申请人称其从不知道社保是国家规定每个企业均应给每个员工缴纳的,而被申请人则称当时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公司不要缴纳社保,从而实际到手工资会多一点,且签署过一份《承诺书》。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分析

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的委托,由本人代理A公司参与劳动仲裁程序。在听取委托人公司的想法后,我们概括为两点:一、与申请人和解(尽量少赔);二、按照仲裁裁决进行。

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我们总结了以下几个解决方案:一、与申请人和解,让其撤回申请;二、与申请人达成庭内调解,仲裁庭出具调解书;三、裁决—不服再诉讼、判决。

而作为代理律师,本人为其推荐的途径则为方案一,优势有:赔小钱而不会使公司造成任何影响;如果方案一无法达成,则退而求其次,选择方案二,方案二与方案一有很多相同点,唯独不同的是,此种情形,会在劳动仲裁委留下案底,且有因公司过错而妥协的意味。方案三是最终选择,就个案来讲,本人是不推荐的,其一是公司要补缴社保的费用多,其二是可能会涉及到罚款,其三是一旦到法院,公司的负面信息会公之于众,造成企业信用影响。

经与委托人交流过此方案后,委托人同意本人的想法。接下来,便是本人朝着方案一去努力,具体为与对方申请人沟通,必要时,要求劳动仲裁委配合做化解纠纷的工作。

此外,方案三的可能性也要防范,因此,相关有利的证据也让公司收集并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具体为申请人在职期间向公司签署的《承诺书》,承诺自行要求公司不予缴纳社保,公司应缴纳的部分按每月24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申请人)。一旦走向方案三的程序,我们需尽可能减少公司的成本,该“承诺书”本质上对补缴社保这项请求无实质性的影响,但对于补缴社保的金额方面,我们可以要求申请人将已经发放的“每月240元”费用退还公司后再行补缴社保。而该份证据必须提交,但仲裁庭到时候采纳我们意见的绝对性还是值得商榷。就证据本身而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任何问题,但就证明力来讲,仍需其他证据予以加强,譬如,该240/月是否已经发放给申请人,也需我们进一步举证。然而,如无法举证,则上述《承诺书》证明“申请人同意公司以每月240元发放给自己,以填补公司未交社保的补偿”该事实的证明力便单薄很多,如对方不认可,则劳动仲裁委有很大可能性不会支持我们的请求。

处理

最终,经本人与申请人多次反复地沟通,通过努力,最终申请人愿意和解,并撤回劳动仲裁申请。站在被申请人企业的角度来讲,本案对申请人的赔偿数额远低于委托人的预期。

律师建议

虽然本案的处理结果对委托人(公司)来讲,是一个完美的结局。然而,从社会公平正义、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等角度来讲,并非是好的示范。

因此,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尽可能站在企业角度,为企业争取利益。而作为律师,我们更建议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一方面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从劳动相关法律的立法角度出发,保障劳动者的应有权益,从而实现法治社会的价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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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虹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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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南虹
  • 执业律所:
     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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